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32號原告橘郡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葉雪貞 訴訟代理人 游文愷 律師上列原告對被告 高錦龍 等人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萬3,3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書記官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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