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6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66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理人 藍偉中 相對人即債務人遠大有限公司(GRANDVASTLIMITED)法定代理人 王月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貳佰萬元,及按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