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26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2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263號聲請人遠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鳳美 代理人 陳明宗 律師複代理人 吳沛珊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6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書記官方美雲┌───────────────────────────────────────────────────────────────────┐│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263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台幣)│本票號碼│備考│├──┼─────────┼─────────┼───────────┼───────────┼────────┼────────┼──┤│001│ 陳賀茂 ││100年12月20日│102年6月30日│15,000,000元│TH0000000││├──┼─────────┼─────────┼───────────┼───────────┼────────┼────────┼──┤│002│陳賀茂││100年12月20日│102年6月30日│2,500,000元│TH0000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