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小字第31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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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九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陸萬肆仟壹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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