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小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小字第137號
原   告 國立台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附設動物醫院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731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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