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5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5787號聲請人 林志祥 代理人 鄭台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周淑娟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因聲請狀所載自到期日起算利息,附表所載到期日為102年4月26日,本票因到期日塗改未簽章,不生塗改效力,應以102年4月17日為到期日)
三、提出相對人周淑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