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家親聲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家親聲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家親聲字第157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千元。
二、公平之分割協議書(未成年子女乙○○分得之部分,不得低於其應繼分)。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書記官盧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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