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小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小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小抗字第1號抗告人 蔡采秀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 吳欣怡 間因102年南小字第1063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23日本院更正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之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雅惠
法官林雯娟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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