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10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簡上字第108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96年度簡字第5939號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714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甲○○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審判決認事用法並無不當,應予維持,本案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和解書外,均引用第一審判決書之記載。
二、被告提起上訴請求宣告緩刑,雖無從據為撤銷原判決之理由,應予駁回。惟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尚可,且所竊之物為衛生紙,價值僅數百,犯罪情節尚屬輕微,且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深表悔悟,又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有和解書
1紙附卷可按。本院綜合前開情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後,應知警惕,當無再犯之虞,故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
3項、第368條、第373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陳建和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書記官林晏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