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2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234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425號,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70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以書狀補正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又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67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97年7月31日具狀提起上訴,但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彩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素花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