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522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郭建義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証明文件(依101年度座談會不得僅以平信通知,須有回執)。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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