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原告 葉絲淳
葉可荀 吳怜瑩 吳怜昀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李榮美 被告 許義松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麗文
法官林哲瑜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紀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