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42號聲請人動力育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宏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2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1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3年10月2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1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蕭宛琴┌──────────────────────────────────────────────────────┐│附表:104年度除字第4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飛虹國際整合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3年7月20日│27,400元│AX0000000││││銷公關顧問有限│竹科新安分行│││││││公司 謝銘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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