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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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交簡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9號原告 陳炳乾 訴訟代理人 張育瑋 律師被告 林祐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交簡字第20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林慧欣法官李欣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