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交簡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9號原告 陳炳乾 訴訟代理人 張育瑋 律師被告 林祐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交簡字第20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林慧欣法官李欣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書記官陳秀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