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家繼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5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訴訟代理人 邱薪瑋 、 王志堯 、 李佳鴻 被代位人 康元 熙被告 康元培
康耀升 (原名 康元弘 )
康元敏
康靜惠
陳康淑惠
康黃玉蓮 (即 康元勲 之繼承人)
康世宗 (即康元勲之繼承人)
康以琳 (即康元勲之繼承人)
康元哲
康禎堯
康景陽
康鈺森
康世淳 (即 康元旭 之繼承人)
康世穎 (即康元旭之繼承人)
彭照英 (即康元旭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於民國112年12月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附表二「應繼分」欄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更正之附表二「應繼分」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與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書記官蔡宛軒更正之附表二:繼承人之應繼分繼承人應繼分被代位人 康元熙 1/10被告康元培1/10被告康耀升(原名康元弘)1/10被告康元敏1/10被告康靜惠1/10被告陳康淑惠1/10被告康黃玉蓮1/30被告康世宗1/30被告康以琳1/30被告康元哲1/10被告康禎堯1/30被告康景陽1/30被告康鈺森1/30被告康世淳23/660被告康世穎23/660被告彭照英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