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32號原告 陳群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創富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1,042,587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1,395元,惟依前開規定,本件係因給付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98元(計算式:11,395元1/3=3,79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勞動法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書記官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