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858號債權人百吉百利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卓盈 如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品蓁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社區之報備證明及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會議記錄。
。㈡提出債務人所有建物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號碼為
臺中市○○區○○街○○○號8樓之2)暨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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