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349號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代理人戊○○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丁○○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定為新台幣(下同)60,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9,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書記官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