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度重上更㈡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重上更㈡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合夥盈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上更㈡字第三六號
上訴人丙○○
乙○○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夥盈餘事件,原已于九十年七月廿四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卅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四庭~B1審判長法官王錦村~B2法官林紀元~B3法官許明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鄭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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