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小字第109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小字第109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固主張依被告申請本件信用貸款時之住所地
為高雄市○○區○○路○○○號16樓,而認本院為管轄法院,
並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云云。惟查,本件起訴時被告之
戶籍業已遷至台中市○區○○○街○○號7樓之1,則被告日
常生活作息地點既均在台中市地區,於發生本契約紛爭須訴
訟時,自以在該處應訴最稱便利。此外,兩造間既無其他特
別審判籍管轄法院規定之適用,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顯有誤會,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國龍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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