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板小字第1370號
原 告 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德明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板小字第137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9
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99年6月30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
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及自民國90年5月1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0
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10,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
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3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50,000元為原告預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許崇興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許崇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