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591號原告甲○○○被告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書記官劉鴻傑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591號原告甲○○○被告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書記官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