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2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易字第28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民政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057號),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判,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略以:被告劉民政受雇於神行欣業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樓),擔任小貨車司機,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被告劉民政於民國
107年8月1日上午9時1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小貨車,在新竹市○○區○○街○○○號前倒車行駛,本應注意汽車倒車時,應顯示倒車燈光或手勢後,謹慎緩慢後倒,並應注意其他車輛及行人,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狀態乾燥、無缺陷且視距良好等情,依其智識、能力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倒車,適 楊修銘 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竹市○○區○○街由西往東方向駛至該處,閃避不及,兩車發生碰撞,楊修銘人車倒地,楊修銘因而受有右腳指、左膝、左足背多處擦傷、右大腿瘀傷等傷害,因認被告劉民政涉有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三、查本件被告劉民政所涉上開過失傷害犯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子謙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書記官廖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