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22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2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易字第22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如妏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蕭如妏於民國106年9月14日凌晨2時45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沿新竹縣○○鎮○○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大同路與仁愛路口有閃光黃燈號誌之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前進、轉彎應遵守燈光號誌,且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而依當時情形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竟疏未注意減速通過該路口,適遇 吳春美 駕駛車號000-000號機車,沿新竹縣○○鎮○○路由西往東方向行經上開有閃光紅燈之交岔路口時,亦未注意車輛行駛至設有閃光紅燈號誌之交岔路口時,遇閃光紅燈應「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等安全措施,而未注意暫停察看左右來車,貿然直行,致兩車因閃避不及而發生碰撞,造成吳春美人車倒地而受有左側第五蹠骨骨折、左側足部開放性傷口8公分、左側膝部開放性傷口3公分、頭部鈍傷等傷害,因認被告蕭如妏涉有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三、查本件被告蕭如妏所涉上開過失傷害犯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子謙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書記官廖宜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