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護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257號

聲請人新竹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

代理人 熊慧君

相對人江○昕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林○燁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江○展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江○昕自民國114年10月26日起,由聲請人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又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江○昕(真實姓名詳卷,下稱相對人)之母林○樺因過往施用毒品,經醫院檢測出相對人與其母均有安非他命反應,苗栗縣政府於民國114年1月23日緊急安置相對人,並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護字第21號裁定繼續安置,嗣於同年3月20日由聲請人接回相對人續予安置迄今。自相對人安置以來,相對人母僅進行一次親子會面,相對人父母皆未再主動聯繫聲請人討論後續具體照顧計畫與安排。因相對人父母未積極處理婚姻關係,對相對人相關事務亦皆未主動關心與展現照顧意願,且相對人母與同居男友間存在成人衝突風險,又不願告知實際居住地址,致聲請人無從知悉實際生活狀態與施用毒品情形,故評估相對人父母之生活型態與環境皆存在高風險,為維護相對人受穩定照顧及生命安全,爰依兒少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就相對人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上述主張,有新竹縣政府社會處兒少保護個案綜合評估報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護字第21號繼續安置、本院114年度護字第115號、第178號延長安置卷宗在卷可憑,核與其前開主張之事實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二)本院審酌上開事證,認相對人為出生9個月之嬰兒,生命狀態脆弱,亟需妥善之照顧關懷及安全穩定之家庭環境,方能健全長成。其父江○展之生活及工作均處於不穩定狀態,且與相對人母之婚姻問題仍未積極處理,而相對人母林○燁現與男友同居並有持續施用毒品之虞,對於後續照顧相對人未有具體計畫,相對人父母均不具備親職能力,非妥適照顧之人,又相對人母無法聯繫,相對人父對延長安置則無意見,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附卷可查。是為使相對人能在穩定安全之環境中成長,自有予以延長安置,並妥適照護之必要。是依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