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531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裁字第153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土地增值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裁字第1531號聲請人 呂峻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間土地增值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84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
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1年度裁字第840號裁定聲請再審,再審意旨略為:稅務局之標語「納稅是人民應盡的義務,合法節稅是人民應有之權利」,故本人依合法節稅及退還溢繳土地增值稅是權利,政府機關不可任意造法、剝奪人民權利等語,並未具體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茂權
法官楊惠欽法官陳金圍法官蕭惠芳法官吳東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書記官楊子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