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重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家訴字第二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康裕成 律師被告丙○○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庭~B法官彭振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蕭伊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