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48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對人 鄭亞冠 關係人 范少絹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㈡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系爭不動產既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受讓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著有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即債務人范少絹於民國(下同)101年8月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㈡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過去、將來等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6,7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其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依上開約定向聲請人借款如附表㈠所示,並約定如未依約履行,即喪失期限利,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必須一次全數清償本息,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雙方立有借據可稽。詎債務人已違約如附表㈠所示,依前述知,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應即償還。嗣相對人鄭亞冠於108年5月22日因贈與而取得如附表㈡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為此以相對人為對象,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影本、客戶往來明細查詢單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09年6月29日新院平民政109司拍148字第021222號函,通知關係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已分別於109年7月3日合法送達予相對人鄭亞冠、於109年7月17日合法送達予關係人即債務人范少絹,惟迄未見關係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㈡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