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自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自字第17號自訴人 柳如倩 上列自訴人因被告 柳向芸 侵占案件追加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即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自訴人柳如倩就被告柳向芸侵占 柳若枬 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自93年3月22日至
105年12月26日間之存款部分,於民國108年11月25日委由 郭峻誠 律師具狀提起追加自訴,然迄未見委任狀送院,並經本院電洽郭峻誠律師確認,表示其並未接受自訴人追加自訴之委任,無法提出委任狀等情,此有本院電話紀錄表在卷可憑,難認業已合法委任,揆諸前開規定,爰定相當期間(即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命自訴人補正上開法定程式之欠缺,逾期未補正者,即依法諭知自訴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273條第6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丁智慧
法官陳翌欣法官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科維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