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69號原告 曹瀞文 被告 翁士涵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簡字第1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
法官余珈瑢法官郭振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書記官張茗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