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5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5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53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王鈺婷 債務人 王威傑 債務人 王穎富 債務人 王泰鈞
一、債務人王威傑、王穎富應於繼承第三人 黃春枝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王鈺婷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陸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止,按年利率百分之○點一一五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二日起止,按年利率百分之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點四三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王鈺婷前就讀中國醫藥大學時,邀第三人黃春枝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三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04,918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㈡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
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
為全部到期,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上開利息、延遲利息應改按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百分之一固定計息,自民國107年07月12日起至民國107年12月26日止按就學貸款利率為年率百分之一點一五,本案轉列催收款項日為107年12月27日,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至清償日止即應按年率百分之二點一五固定計息。
㈣詎債務人王鈺婷自107年07月12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迄
今尚欠57,68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案外人黃春枝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黃春枝於102年09月24日死亡,繼承人王威傑、王穎富及王泰鈞未拋棄繼承自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春枝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感法便。
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㈠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㈡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㈢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民法第1094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民法無監護人必須為一人之規定,故如同一順序之監護人為數人時,則共同行使監護權。經查,債務人王泰鈞為未成年人,其父、母均已死亡,依債權人提出之全戶戶籍謄本所載,其同居之兄姊有三人即債務人王威傑、王鈺婷、王穎富,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5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債務人王泰鈞之法定代理人,債權人於108年3月19日民事聲請狀仍僅列王威傑為法定代理人,則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對債務人王泰鈞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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