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他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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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他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他字第9號被告 陳石廣 被告 陳玉琮 上列被告與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提起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被告對於本院104年度訴字第87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4年8月26日以104年度聲字第651號裁定對被告准予訴訟救助。嗣上開訴訟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067號判決確定,其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被告因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故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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