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再易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再易字第13號再審聲請人 陳文軒 再審相對人 新光 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侯勝茂 再審相對人 邱昱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本院105年度醫簡上字第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聲請再審裁判費。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為此,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政佑
法官陳月雯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