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字第338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韓奇峰
被 告 詹登翔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年4月24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
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書記官吳俊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字第338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韓奇峰
被 告 詹登翔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年4月24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
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