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1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1596號聲請人 林阿錦 (即 劉姿余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劉姿余配偶 吳志豪 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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