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7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7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744號聲請人台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華盛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表人 張志成 代理人 陳玉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書記官劉士筠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74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馳昇資訊有限公司/李明祥第一商業銀行仁愛分行110年11月30日20,762元L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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