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附民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附民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豐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儒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
黃靖閔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1639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許旭聖法官莊深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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