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235號債權人達雋機電維修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喜煒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公學新城乙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公學新城乙區管理委員會有無向主管機關報備?倘有,請提出報備之証明文件。
②如無報備,應釋明其具備非法人團體資格而具備訴訟當事人能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書記官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