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29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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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2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2983號聲請人 張建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彭勝炎 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未提出本票原本,且聲請狀所載請求金額亦與票載金額不符,經本院民國105年4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提出本票原本並說明本件確實之請求金額,該裁定已於105年4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