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4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34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健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聲沒字第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NIKE」商標之運動鞋捌雙均沒收之。
理由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後段、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蔡健生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207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至論扣案仿冒「NIKE」商標之運動鞋8雙,洵乃仿冒商標即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誤,佐有產品鑑定書可憑,復經本院遍閱該案卷宗徵究翔實。茲檢察官就前開扣案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審核委無不合,故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後段及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嘉祺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