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4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40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華南銀行北新分行 洪啟超 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務人嵐山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因無相對人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致執行程序無從續行。經本院分於民國113年2月1日、同年月27日命債權人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行為,該命令於同年月7日、同年3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詎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未補正,債權人仍無正當理由而不為,致執行程序無法續行,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