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4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4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433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智弘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6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智弘犯偽造公印文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扣案之如附表壹所示偽造之「宜蘭縣立慈心華德福教育實驗高級中等學校印」印章貳枚沒收;如附表貳所示文件上偽造之公印文各壹枚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王智弘係址設宜蘭縣○○鄉○○路○○○號之「宜蘭縣立慈心華德福教育實驗高級中等學校」(改制前為「宜蘭縣立慈心華德福教育實驗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慈心華德福中等學校)之教師,於民國103年8月1日起迄105年7月31日止,擔任慈心華德福中等學校之代理校長,因校舍不足,借用蘇澳國中校舍做為慈心華德福中等學校高中部的教學及行政服務空間,且因兩校區相隔約7公里,王智弘為圖用印之便,明知慈心華德福中等學校之印信應由宜蘭縣政府製發,未經宜蘭縣政府之授權或同意,不得擅自製作印信,竟基於偽造公印、公印文之犯意,於105年間指示不知情之總務處行政人員 黃愛玲宜蘭縣羅東鎮聖母醫院停車場前之金琴企業社,委請亦不知情之金琴企業社人員偽刻「宜蘭縣立慈心華德福教育實驗高級中等學校印」之木製印章2枚,並接續自105年間起至105年7月31日止,在如附表貳所示之慈心華德福中等學校文書、畢業證書上,偽造「宜蘭縣立慈心華德福教育實驗高級中等學校印」之公印文於附表貳所示學校文件上,並據以行使。嗣於107年4月間,經宜蘭縣政府教育處督學 謝麗蓉 至學校視導發覺慈心華德福中等學校相關文件蓋用之公印文與原核發之印信不符,即查扣附表壹所示偽造印章,嗣於107年5月30日經王智弘向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自首而查悉上情,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查扣附表壹所示偽造印章,並經警於107年10月4日前往慈心華德福中等學校扣得附表貳及附表參所示偽造公印文之相關文件。
(二)案經王智弘自首暨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察官簽分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智弘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慈心華德福中等學校總務處行政人員黃愛玲於偵查中證述及宜蘭縣政府教育處督學謝麗蓉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復有宜蘭縣政府107年6月11日府教督字第0000000000B號函暨所附調查報告等資料在卷可佐,且有如附表壹所示偽造之印章、附表貳及附表參所示偽造公印文之文件可稽,足認被告前揭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部分:
(一)刑法上所稱之公印或公印文,係專指表示公署或公務員資格之印信而言,即俗稱大印與小官印及其印文(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904號、69年台上字第693號判例參照)。且公印文之形式凡符合印信條例規定之要件而製頒,無論為印、關防、職章、圖記,如足以表示其為公務主體之同一性者,均屬之(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3155號判決意旨同此見解)。足認公印乃指依印信條例規定由上級機關所頒發與公署或公務員於職務上所使用之印信職章。而印信之種類,依印信條例第二條之規定,為(1)國璽(2)印(3)關防(4)職章(5)圖記;再依印信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國立中等學校印信,由教育部製發;省(市)立中等學校及教育、文化事業機關印信,由省(市)政府製發;國民學校及縣(市)鄉(鎮)立教育、文化事業機關印信,由縣(市)政府製發。」,因此,慈心華德福中等學校之印信應由縣政府製發,係屬公印,被告於如附表貳所示慈心華德福中等學校文書所蓋之印文則屬公印文。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之偽造公印文罪。被告指示不知情之總務科員工黃愛玲至宜蘭縣羅東鎮聖母醫院停車場前之金琴企業社,委請亦不知情之金琴企業社人員偽刻「宜蘭縣立慈心華德福教育實驗高級中等學校印」之木製印章2枚,為間接正犯。被告偽造公印之前行為已為偽造公印文之後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先後自105年間起至105年7月31日止,蓋用偽造「宜蘭縣立慈心華德福教育實驗高級中等學校」之公印於如附表貳所示文書上而偽造公印文,並據以行使等犯行,時間尚稱密接,犯罪手法相同,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尚難強行分開,自屬一犯意接續多次行為,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聲請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認被告自105年間至107年間接續偽造公印文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證明文件上,惟被告任職慈心華德福中等學校代理校長之期間係自103年8月1日起至105年7月31日止,自105年8月1日之後被告並非慈心華德福中等學校代理校長,即無權蓋用慈心華德福中等學校之印章,且自斯時起,被告亦未指示相關慈心華德福中等學校人員用印,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自105年8月1日起至107年間在附表參所示文件上偽造公印文之行為,應非被告所為,惟因聲請人認此部分事實與前揭有罪部分有接續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又被告係於擔任慈心華德福中等學校代理校長期間偽造公印文於附表貳所示慈心華德福中等學校文件、畢業證書上,在被告擔任慈心華德福中等學校代理校長期間係有權製作附表貳所示文書,非屬無權製作,尚不構成偽造特種文書罪,是聲請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有關偽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輕罪為偽造公印文之重罪所吸收之記載容有誤會,附此說明。
(二)又本件被告係於107年5月30日在有偵查犯罪職限之公務員發覺其前揭偽造公印文犯行前,主動具狀向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自首前揭犯行,在此之前,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並未掌握確切證據足認被告有本次偽造公印文犯行,有蓋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5月30日戳章之刑事陳報自首狀1份、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718號偵查卷宗卷面、宜蘭縣政府107年6月11日府教督字第0000000000B號函、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806號偵查卷宗卷面可佐,核與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規定自首之條件相符,應依法減輕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擔任慈心華德福中等學校代理校長期間,因借用蘇澳國中校舍與原校區相隔7公里,為圖用印之便,擅自指示不知情之總務處行政人員黃愛玲至宜蘭縣羅東鎮聖母醫院停車場前之金琴企業社,委請亦不知情之金琴企業社人員偽刻「宜蘭縣立慈心華德福教育實驗高級中等學校」之木製印章2枚,並接續自105年間起至105年7月31日止,在如附表貳所示之慈心華德福中等學校文件上,偽造「宜蘭縣立慈心華德福教育實驗高級中等學校」之公印文,並據以行使,所為誠屬不該,惟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兼衡被告為教育學博士畢業之智識程度,92年開始在宜蘭縣立慈心華德福教育實驗高級中等學校擔任教師、家中有太太、2個女兒、父母親、經濟狀況小康、固定收入約4萬5、6千元之家庭生活狀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警懲。
(四)末查,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此次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惟事後業已坦承犯行,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後,應能謹慎其行,諒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以啟自新。又為使被告深切記取教訓,使其於緩刑期內能深知警惕,爰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四款之規定,命被告應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倘被告未能依執行檢察官指揮向公庫支付上開金額,且情節重大,檢察官得聲請法院撤銷其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四、沒收部分:
(一)按被告於行為後,刑法及刑法施行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揆諸修正總說明及相關修正條文立法理由中一再闡釋「沒收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此次沒收體制之修正,與現行法將沒收列為從刑之立法體例已有不同」,是沒收具有獨立效果而非從刑之沒收,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四項定有明文。
(二)按沒收物之執行完畢與沒收物之不存在,並非一事,因犯罪依法必須沒收之物,雖已於被告或共同正犯之確定判決諭知沒收,並已執行完畢,對於被告或其他共同正犯之判決,仍應宣告沒收。倘以該沒收物已因其他共同正犯判決諭知沒收確定,並經執行完畢為理由,而不為沒收之諭知,於法即有未合。是以縱使沒收物業已銷燬,仍應依法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160號判決、98年度台上字第4844號判決、98年度台上字第4214號判決意旨參照)。按偽造、變造之文書,因係犯罪所生之物,若仍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該偽造、變造之文書自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修正後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宣告沒收,而該等文書上偽造之印文、署押因已包括在內,即毋庸重複沒收;若偽造、變造文書因已行使而非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除該等文書上偽造之印文、署押,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予以沒收外,依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即不得再對各該文書諭知沒收(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747號判例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因應新修正刑法施行座談會提案第30號研討結果參照)。
(三)經查,扣案之附表壹所示「宜蘭縣立慈心華德福教育實驗高級中等學校印」木質印章2枚(即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保管字第1202號收受贓證物品清單)係被告指示不知情之行政人員黃愛玲委由金琴企業社人員偽造之印章,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諭知沒收。
(四)附表貳所示文件,係被告擔任慈心華德福中等學校代理校長期間完成並蓋用偽造之公印而於其上偽造公印文,故附表貳編號一至三十五所示文件上之偽造「宜蘭縣立慈心華德福教育實驗高級中等學校印」公印文各壹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諭知沒收。另該附表貳編號一所示文件為慈心華德福中等學校所有,而附表貳編號二至三十五之畢業證書原屬各該畢業生所有,除其中附表貳編號二、
四、七、十三、十五至十七、二十一、二十四、二十七、
三十、三十五由持有之畢業生聲明遺失未繳回外,其餘附表貳編號三、五至六、八至十二、十四、十八至二十、二十二至二十三、二十五至二十六、二十八至二十九、三十一至三十四均已由各該畢業生繳回慈心華德福中等學校,屬慈心華德福中等學校所有,均非被告所有,自無從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宣告沒收。
(五)至附表參編號一至二十九所示慈心華德福中等學校文件雖均蓋有偽造之「宜蘭縣立慈心華德福教育實驗高級中等學校印」公印文,惟附表參所示文件作成之時間並非在被告擔任代理校長期間,文件上之偽造公印文自非被告所偽造,而係接任校長 郭朝清 在不知情之情況下誤用,核與被告無涉,就附表參所示文件及其上偽造公印文均不予宣告沒收。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款、第二百十九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明正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簡易庭法官林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恬安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八條(偽造盜用公印或公印文罪)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公印或公印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表壹:
┌──┬─────────────┬──────────┐│編號│名稱及數量│備註│├──┼─────────────┼──────────┤│一│「宜蘭縣立慈心華德福教育實│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驗高級中等學校印」木質印章│107年保管字第1202號│││壹枚│收受贓證物品清單│├──┼─────────────┼──────────┤│二│「宜蘭縣立慈心華德福教育實│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驗高級中等學校印」木質印章│107年保管字第1202號│││壹枚│收受贓證物品清單│└──┴─────────────┴──────────┘附表貳:
┌───┬────────┬──────────────────┬────────┐│編號│文件名稱│文件字號及日期│備註││││││├───┼────────┼──────────────────┼────────┤│一│104年度改善及充│105年1月28日14時40分、案號0000000號││││實教學環境設備-│││││教學大樓防水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契約書、宜蘭縣│││││立慈心華德福教育│││││實驗國民中小學議│││││價/決標/流標/廢│││││紀錄│││├───┼────────┼──────────────────┼────────┤│二│畢業證書│105年6月15日(105) 慈高畢 字第0001號│遺失畢(肄)業證│││││書聲明書│├───┼────────┼──────────────────┼────────┤│三│畢業證書│105年6月15日(105)慈高畢字第0002號││├───┼────────┼──────────────────┼────────┤│四│畢業證書│105年6月15日(105)慈高畢字第0003號│遺失畢(肄)業證│││││書聲明書│├───┼────────┼──────────────────┼────────┤│五│畢業證書│105年6月15日(105)慈高畢字第0004號││├───┼────────┼──────────────────┼────────┤│六│畢業證書│105年6月15日(105)慈高畢字第0005號││├───┼────────┼──────────────────┼────────┤│七│畢業證書│105年6月15日(105)慈高畢字第0006號│遺失畢(肄)業證│││││書聲明書│├───┼────────┼──────────────────┼────────┤│八│畢業證書│105年6月15日(105)慈高畢字第0007號││├───┼────────┼──────────────────┼────────┤│九│畢業證書│105年6月15日(105)慈高畢字第0008號││├───┼────────┼──────────────────┼────────┤│十│畢業證書│105年6月15日(105)慈高畢字第0009號││├───┼────────┼──────────────────┼────────┤│十一│畢業證書│105年6月15日(105)慈高畢字第0010號││├───┼────────┼──────────────────┼────────┤│十二│畢業證書│105年6月15日(105)慈高畢字第0011號││├───┼────────┼──────────────────┼────────┤│十三│畢業證書│105年6月15日(105)慈高畢字第0012號│遺失畢(肄)業證│││││書聲明書│├───┼────────┼──────────────────┼────────┤│十四│畢業證書│105年6月15日(105)慈高畢字第0013號││├───┼────────┼──────────────────┼────────┤│十五│畢業證書│105年6月15日(105)慈高畢字第0014號│遺失畢(肄)業證│││││書聲明書│├───┼────────┼──────────────────┼────────┤│十六│畢業證書│105年6月15日(105)慈高畢字第0015號│遺失畢(肄)業證│││││書聲明書│├───┼────────┼──────────────────┼────────┤│十七│畢業證書│105年6月15日(105)慈高畢字第0016號│遺失畢(肄)業證│││││書聲明書│├───┼────────┼──────────────────┼────────┤│十八│畢業證書│105年6月15日(105)慈高畢字第0017號││├───┼────────┼──────────────────┼────────┤│十九│畢業證書│105年6月15日(105)慈高畢字第0018號││├───┼────────┼──────────────────┼────────┤│二十│畢業證書│105年6月15日(105)慈高畢字第0019號││├───┼────────┼──────────────────┼────────┤│二十一│畢業證書│105年6月15日(105)慈高畢字第0020號│遺失畢(肄)業證│││││書聲明書│├───┼────────┼──────────────────┼────────┤│二十二│畢業證書│105年6月15日(105)慈高畢字第0021號││├───┼────────┼──────────────────┼────────┤│二十三│畢業證書│105年6月15日(105)慈高畢字第0022號││├───┼────────┼──────────────────┼────────┤│二十四│畢業證書│105年6月15日(105)慈高畢字第0023號│遺失畢(肄)業證│││││書聲明書│├───┼────────┼──────────────────┼────────┤│二十五│畢業證書│105年6月15日(105)慈高畢字第0024號││├───┼────────┼──────────────────┼────────┤│二十六│畢業證書│105年6月15日(105)慈高畢字第0025號││├───┼────────┼──────────────────┼────────┤│二十七│畢業證書│105年6月15日(105)慈高畢字第0026號│遺失畢(肄)業證│││││書聲明書│├───┼────────┼──────────────────┼────────┤│二十八│畢業證書│105年6月15日(105)慈高畢字第0027號││├───┼────────┼──────────────────┼────────┤│二十九│畢業證書│105年6月15日(105)慈高畢字第0028號││├───┼────────┼──────────────────┼────────┤│三十│畢業證書│105年6月15日(105)慈高畢字第0029號│遺失畢(肄)業證│││││書聲明書│├───┼────────┼──────────────────┼────────┤│三十一│畢業證書│105年6月15日(105)慈高畢字第0030號││├───┼────────┼──────────────────┼────────┤│三十二│畢業證書│105年6月15日(105)慈高畢字第0031號││├───┼────────┼──────────────────┼────────┤│三十三│畢業證書│105年6月15日(105)慈高畢字第0032號││├───┼────────┼──────────────────┼────────┤│三十四│畢業證書│105年6月15日(105)慈高畢字第0033號││├───┼────────┼──────────────────┼────────┤│三十五│畢業證書│105年6月15日(105)慈高畢字第0034號│遺失畢(肄)業證│││││書聲明書│└───┴────────┴──────────────────┴────────┘附表參:
┌──┬────────┬──┬───────────────────┐│編號│文件名稱│數量│備註│├──┼────────┼──┼───────────────────┤│一│實習同意書│2│卷內扣案,作成日期為106年3月3日、106年│││││3月10日│├──┼────────┼──┼───────────────────┤│二│服務證明│1│卷內扣案,作成日期為107年4月25日│├──┼────────┼──┼───────────────────┤│三│轉出學生志工時數│1│卷內扣案,作成日期為107年2月26日│││證明書│││├──┼────────┼──┼───────────────────┤│四│轉學生班級及社團│2│卷內扣案,作成日期為107年2月26日、106│││幹部證明書││年3月9日│├──┼────────┼──┼───────────────────┤│五│各項比賽報名及相│11│未扣案│││關證明書│││├──┼────────┼──┼───────────────────┤│六│105年『宜蘭縣立│3│契約書、宜蘭縣慈心華德福教育實驗高級中│││慈心華德福教育實││等學校議約/決標紀錄(以上均為翻拍照片│││驗高級中學風雨操││)│││場興建工程』委託││宜蘭縣慈心華德福教育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開│││規劃設計技術服務││標/資格審查紀錄表(資格審查)、宜蘭縣│││後續擴充-委託監││慈心華德福教育實驗高級中等學校議約/決│││造技術服務契約書││標紀錄(以上為正本,其中議約/決標紀錄│││││與翻拍照片同)│││││卷內扣案,作成日期為106年1月23日│├──┼────────┼──┼───────────────────┤│七│「活動中心抗颱防│1│契約書(翻拍照片)│││漏補強工程」委託││卷內扣案,作成日期為106年5月23日│││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合約書│││├──┼────────┼──┼───────────────────┤│八(│冬山校區組合屋增│2│契約書、冬山校區組合屋增建計畫委託設計││即聲│建計畫委託設計及││及監造技術服務議價會議紀錄(以上均為翻││請書│監造技術服務契約││拍照片)││附表│書││││九)│││冬山校區組合屋增建計畫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議價會議紀錄(影本與翻拍照片同)│││││卷內扣案,作成日期106年│├──┼────────┼──┼───────────────────┤│九(│活動中心抗颱防漏│2│契約書、宜蘭縣立慈心華德福教育實驗高級││即聲│補強工程合約書││中等學校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請書│││以上為翻拍照片)││附表│││││十)│││宜蘭縣立慈心華德福教育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正本與翻│││││拍照片同)│││││卷內扣案,作成日期106年9月19日│├──┼────────┼──┼───────────────────┤│十(│冬山校區組合屋增│2│契約書、宜蘭縣立慈心華德福教育實驗高級││即聲│建計畫工程契約書││中等學校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請書│││以上為翻拍照片)││附表│││││十一│││宜蘭縣立慈心華德福教育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正本與翻│││││拍照片同)│││││卷內扣案,作成日期106年9月26日│├──┼────────┼──┼───────────────────┤│十一│104年度改善及充│2│契約書、宜蘭縣立慈心華德福教育實驗高級││(即│實教學環境設備-││中等學校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聲請│教學大樓防水工程││以上為翻拍照片)││書附│契約書││宜蘭縣立慈心華德福教育實驗高級中等學校││表十│││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正本與翻││二)│││拍照片同)│││││卷內扣案,作成日期106年1月13日│├──┼────────┼──┼───────────────────┤│十二│106學年度學校午│2│宜蘭縣立慈心華德福教育實驗高級中等學校││(即│餐委外辦理採購案││開標/資格審查紀錄表(資格審查)、宜蘭││聲請│││縣宜蘭縣立慈心華德福教育實驗高級中等學││書附│││校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以上均││表十│││為翻拍照片)││三)│││宜蘭縣立慈心華德福教育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開標/資格審查紀錄表(資格審查)、宜蘭│││││縣宜蘭縣立慈心華德福教育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正本與│││││翻拍照片同)│││││卷內扣案,作成日期106年7月17日│├──┼────────┼──┼───────────────────┤│十三│在學證明(中英文│41│未扣案││(即│)││(105年8月22日至107年4月19日作成)││聲請│││││書附│││││表十│││││四)││││├──┼────────┼──┼───────────────────┤│十四│國外交換學生證明│1│未扣案││(即│││(107年5月間作成)││聲請│││││書附│││││表十│││││五)││││├──┼────────┼──┼───────────────────┤│十五│體育成績證明│1│未扣案││(即│││(107年4月10日作成)││聲請│││││書附│││││表十│││││六)││││├──┼────────┼──┼───────────────────┤│十六│畢業證書│25│(106年6月15日作成)││(即│││││聲請│││││書附│││││表十│││││七)││││├──┼────────┼──┼───────────────────┤│十七│志工服務機構協議│2│卷內扣案,作成日期107年1月3日││(即│書││││聲請│││││書附│││││表十│││││八)││││├──┼────────┼──┼───────────────────┤│十八│農場實習機構協議│13│卷內扣案(其中泰法斯農園、 野地森活 EMMA││(即│書││老師、養蜂家、永樂有機農場、 世芳 有機茗││聲請│││茶園重覆),作成日期106年8月28日││書附│││││表十│││││九)││││├──┼────────┼──┼───────────────────┤│十九│職業實習機構協議│20│卷內扣案,作成日期106年3月6日、107年1││(即│書││月15日││聲請│││││書附│││││表二│││││十)││││├──┼────────┼──┼───────────────────┤│二十│感謝狀│54│未扣案(作成日期107年1月3日、106年10月││(即│││12日、106年5月15日、107年3月12日)││聲請│││││書附│││││表二│││││十一│││││)││││├──┼────────┼──┼───────────────────┤│二十│體育週競賽成績獎│5│卷內扣案(另有5張未扣案)││一(│狀││作成日期106年5月、107年4月24日││即聲│││││請書│││││附表│││││二十│││││二)││││├──┼────────┼──┼───────────────────┤│二十│紙本函文│1│未扣案││二(│││││即│││││聲請│││││書附│││││表二│││││十三│││││)││││├──┼────────┼──┼───────────────────┤│二十│學生獎懲裁決書│11│卷內扣案(另有1張未扣案)││三(│││作成日期106年10月23日、106年12月1日││即聲│││、107年1月8日││請書│││││附表│││││二十│││││四)││││├──┼────────┼──┼───────────────────┤│二十│考核通知│62│卷內扣案(另有11張未扣案)││四(│││││即聲│││││請書│││││附表│││││二十│││││五)││││├──┼────────┼──┼───────────────────┤│二十│服務證明│2│未扣案(作成日期107年4月25日)││五(│││││即聲│││││請書│││││附表│││││二十│││││六)││││├──┼────────┼──┼───────────────────┤│二十│在職證明│11│未扣案││六(│││作成日期106年8月16、18、19日,9月20、││即聲│││21日,10月2日,12月1、12日,107年4月││請書│││12、13、16日││附表│││││二十│││││七)││││├──┼────────┼──┼───────────────────┤│二十│聘書│71│卷內扣案(另有17張未扣案)││七(│││作成日期106年8月1日││即聲│││││請書│││││附表│││││二十│││││八)││││├──┼────────┼──┼───────────────────┤│二十│獎懲令│3│卷內扣案(另有3張未扣案)││八(│││作成日期106年11月8日││即聲│││││請書│││││附表│││││二十│││││九)││││├──┼────────┼──┼───────────────────┤│二十│領據│35│卷內扣案││九(│││作成日期107年1月11日起至107年4月21日││即聲│││││請書│││││附表│││││三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