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38號原告 黃炎山 訴訟代理人 林凱 律師
蔡宜衡 律師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許禎彬 複代理人 彭成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書記官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