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11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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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1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1136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
1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6年3月2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伊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488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6年3月28日起至146年3月27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96年3月28日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96年3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377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7年7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計359萬206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客戶貸款資料查詢等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民事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書記官李明章附表:
┌───────────────────────────────────────┐│土地標示97年度拍字第1136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編號│縣市○鄉鎮○段│小段│地號││平方││││││縣市│││││公尺│││├──┼───┼───┼───┼───┼───┼──┼──┼─────┼────┤│1│臺北縣│汐止市│汐止│汐止│1│建│2117│18/10000│丙○○│├──┼───┼───┼───┼───┼───┼──┼──┼─────┼────┤│2│臺北縣│汐止市│保長坑│溪洲寮│30-22│建│4350│18/10000│丙○○│└──┴───┴───┴───┴───┴───┴──┴──┴─────┴────┘┌───────────────────────────────────────┐│建物標示97年度拍字第1136號│├──┬──┬────┬────┬─────┬────────┬───┬────┤│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權利│所有權人││││││要建築材料│(平方公尺)│範圍│││││││及房屋層數├────┬───┤││││││││樓層│附屬│││││││││面積│建物│││├──┼──┼────┼────┼─────┼────┼───┼───┼────┤│1│4085│臺北縣汐│臺北縣汐│鋼筋混凝土│第13層│陽臺│全部│丙○○││││止市保長│止市建成│造(23層)│74.01│12.04││││││坑段溪洲│路56巷69│││花臺││││││寮小段30│弄15號13│││2.81││││││-22地號│樓之5││││││├──┴──┴────┴────┴─────┴────┴───┴───┴────┤│共用部分:汐止段汐止小段949建號**面積1236.8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4/10000││共用部分:汐止段汐止小段950建號**面積3914.4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10000││共用部分:保長坑段溪洲寮小段4200建號**面積69.7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372/10000││共用部分:保長坑段溪洲寮小段4252建號**面積241.5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0/10000│├──┬──┬────┬────┬─────┬────┬───┬───┬────┤│2│914│臺北縣汐│臺北縣汐│鋼筋混凝土│地下3層││1/300│丙○○││││止市汐止│止市建成│造(24層)│5255.54│││││││段汐止小│路58號地│││││││││段1地號│下3層│││││││││、臺北縣││││││││││汐止市保││││││││││長坑段溪││││││││││洲寮小段││││││││││30-22地││││││││││號│││││││├──┴──┴────┴────┴─────┴────┴───┴───┴────┤│共用部分:汐止段汐止小段955建號**面積4778.6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8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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