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1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1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65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3樓(選任辯護人 林進塗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押)選任辯護人 王志陽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指定辯護人 陳增機 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等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4月10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7月9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7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高明哲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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