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簡字第43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簡字第00431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對於民國96年8月31日本院96年度簡字第0043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
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第四庭法官陳忠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書記官陳又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