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43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3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43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柯仲宜 相對人即債務人LongInternationalLimited兼法定代理人 陳金龍 相對人即債務人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安碧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柒拾萬零捌佰壹拾捌元肆分,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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