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郭又菘
陳宏駿
被 告 彭綉茹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橋小字第83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7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1月29日上午10時在本
院橋頭簡易庭民事第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宜靜
書 記 官 程淑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零參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玖仟壹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
書記官程淑萍
法官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書記官程淑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