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權利行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60號原告 張思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思齊 間權利行使為事件,原告於民國108年5月30日具狀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但經 王步顯 土地代書依實際現值為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