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81號原告 柯麗嬌 訴訟代理人 王俊翔 律師被告 陳琳岑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0,61
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課稅現值:
85.02×5,500+163,000=630,610,元以下四捨五入】,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另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素珍

更多裁判書